菏泽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

 招生简章     |      2017-12-29
 第一章总则
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、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菏泽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工作。
第二条菏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,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,公平、公正、择优录取的原则。
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新闻媒体、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 第二章学校概况
第四条 学校全称:菏泽学院  
第五条 学校代码:10455
第六条 学校校址: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。
第七条 办学层次:本科。
第八条 办学体制、类型:公办普通高等学校。
第三章组织机构
第九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,编制学校招生计划,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。
第十条  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,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。
第十一条 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。
第四章招生计划
第十二条招生计划

第十三条招生对象
1.我省普通本专科院校(含高职院校)应届普通高等教育专科(高职)毕业生;
2.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(高职)毕业学历,且具有山东省辖区户籍的退役士兵(含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(高职)毕业的退役士兵)。
第五章录取
第十四条根据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》(鲁教学字〔2017〕26号),实施过程性考核与专升本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,由考生毕业学校提供考生的过程性考核结果。
录取实行专业内平行志愿,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,对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者,在投档范围内学校根据考生类别和志愿分专业依据考试成绩,并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考生。
第十五条退役士兵录取,按照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》(鲁教学字〔2017〕26号)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男女比例:男女比例不限。
第十七条身体健康要求:参照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其它
第十八条修业年限:一般为2至4年。
第十九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: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,成绩合格,由本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。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“在本校专科起点××专业本科学习”,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。
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: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。
第二十一条 退费规定按照《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鲁政办发【2008】65号)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 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。
第二十三条  助学措施:学校设有国家助学贷款、勤工助学基金、特困学生补助金等。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,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大学学业。
第二十四条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、准考证、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,办理入学手续。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,不得报到入学,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。学校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,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,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,取得学籍。复查不合格者,不予学籍注册,作清退处理,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:
学校地址: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
联系单位:菏泽学院招生与就业处
咨询电话:(0530)5668117   5525742
E_mail:hzxyzsb@163.com
网址:http://www.hezeu.edu.cn
邮编:274015
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。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,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,以上级政策为准。未尽事宜,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。